記者5月12日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王希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二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王希軍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同時判處追繳上述被告人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案情回顧
成立“討債”公司攫取巨額經濟利益
2010年,被告人王希軍注冊成立某商務信息咨詢公司,并自2011年起將為他人追討債務作為該公司的唯一業務。為達到恐嚇、脅迫“債務人”的目的,被告人王希軍特意吸納身材高大、強壯且留有文身的成員,先后糾合、招募被告人王錫忠、孫雷、蔡亮亮、王存安、王昌恒等人,依仗人多勢眾,插手民間借貸、經濟糾紛,非法追討債務,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希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錫忠、孫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為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以王昌恒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以為債權人追討債務為名,非法獲取債務人個人信息,借口“談判”“協商”“調解”,對債務人采取跟蹤、圍堵、攔截、辱罵、滋擾、毆打、拘禁等暴力及“軟暴力”行徑,敲詐勒索債務人巨額財產并非法據為己有,同時向債權人索取高額費用,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廣州、惠州、深圳等多地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等大量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歹,殘害群眾,嚴重影響了多名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甚至有被害人被迫以自殘、犯罪等方式逃避追債。王希軍團伙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催收債務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21年12月3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王希軍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被告人蔡亮亮、孫雷、王錫忠等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同時判處追繳上述被告人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希軍等人提起上訴。
2022年3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堅決杜絕暴力催債、追債現象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也提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債權人催收債務不能訴諸暴力,不能突破法律底線,更不能以此為業謀求非法利益。近年來,暴力催債、追債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引發次生刑事案件,嚴重破壞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為廣泛、惡劣的社會影響。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文方遒介紹,該案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插手民間借貸、經濟糾紛,非法催收債務,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典型案件。一、二審法院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依法認定以被告人王希軍為首的犯罪團伙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對被告人王希軍在內的17名犯罪分子準確定罪量刑,為諸多被害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涉黑涉惡犯罪,肅清相關行業“毒瘤”,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決心。
文方遒指出,該案的審理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準確認定“軟暴力”行為。5月1日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后,界定類似“軟暴力”行為便具備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案中,以被告人王希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除了采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傳統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討債務外,還采取了如跟蹤、圍堵、糾纏等缺乏顯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斷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強迫被害人還債。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為擺脫該組織的追債行為,甚至被迫犯罪、自殘。該組織的上述行為嚴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足以使被害人產生心理強制,破壞了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據此,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該組織的行為屬于“軟暴力”。
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孳息作出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反有組織犯罪法也對追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合法財產也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彰顯了人民法院徹底鏟除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經濟基礎的決心,有效保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寬嚴相濟是我國確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后,人民法院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有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據。該案中,一、二審法院一方面對包括被告人王希軍在內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等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重拳打擊黑惡勢力,有效彰顯了法律權威,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僅有被害人陳述等孤證的犯罪事實不予認定,對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確保罰當其罪、罪刑責相適應,做到“當寬則寬”。(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