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臨畢業季,高校畢業生求職心切,有些培訓中介機構趁機宣稱,“包學會包就業”,培訓費還能幫介紹貸款……真的可信嗎?
一名大學生就信以為真,貸款培訓費2萬元,參加培訓后經介紹進入某公司,但實習兩個月后就因能力不符合崗位需求為由,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關系。該名大學生要求退還培訓費遭拒,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近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
貸款2萬元參加培訓實習兩個月就被開除
小華是某高校2021年應屆畢業生,畢業時間為2021年6月。
2020年10月,小華與A公司簽訂《室內設計師就業培養實訓協議》,約定A公司為小華進行就業培訓,培訓期滿,公司負責為小華推薦工作,公司可根據實際項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證至其合作設計公司就職,就職薪資不低于4000-8000元,合同于推薦就業成功時終止。
小華在A公司員工介紹下進行網絡分期貸款,向A公司支付培訓費用2萬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華在A公司接受培訓。
2021年3月,在A公司推薦下,小華在深圳某公司就業,實習期為兩個月。
兩個月后,該公司向小華發放工資,每月工資1500元共計3000元;并以小華能力不符合崗位需求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解除協議并返還培訓費用
小華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此前簽署的協議并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
A公司辯稱,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下簽訂的,真實有效,且雙方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合同款。再者,雙方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實訓培訓并幫助實現就業,并沒有約定保證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關于勞動合同的可持續履行,既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現實意義,更沒有法律依據。
花都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支持小華解除案涉協議及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用的主張。
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A公司未經人社部門許可審批設立民辦培訓機構,并不具備相關的職業培訓資質,其向小華提供培訓服務,不符合規定。
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是使小華具備相應工作崗位的工作能力,到用人單位工作獲得一定金額的勞動報酬。結合小華提供的證據及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間尚未完成大學學業的情況,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屬于實習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不符合案涉協議約定的就職條件。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小華被深圳某公司正式錄用。A公司主張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與事實不符。小華主張解除案涉協議有理,應予以支持。
如前分析,A公司向小華推薦的用人單位并未錄用小華。小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相關費用,應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大學生求職應加強必要風險防范意識
本案雖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但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內容和目的是為了讓參加培訓者獲得理想的工作,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一方面,公司應具備相關的職業培訓資質,合法合規開展教育培訓;另一方面,公司也應當綜合考量參與培訓者的條件與水平,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并尋找和推薦符合協議約定的崗位。
與此同時,在校大學生求職心切,在畢業前尋找實習單位增長工作經驗的做法雖應予鼓勵,但是也應當加強必要的風險防范意識:
一、核查培訓公司資質??赏ㄟ^“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查詢其工商登記信息,了解其是否具備相關的教育培訓資質及其他信息。
二、了解欲就職公司情況??梢栽诰蜆I網站上搜索相關公司的評論,或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該公司參與訴訟的情況。
三、高度警惕分期貸款事宜。尋找工作過程中,若同時被“提議”辦理分期貸款進行付費,應高度警惕,科學合理評估自身情況及潛在風險,謹慎作出決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ㄎ澹┓梢幎ǖ钠渌樾?。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