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跟廣州市越秀區黃花崗街社區律師訴說了一件煩心事:原來王先生給生意合作伙伴支付貨款時,由于看錯微信名字,轉賬時也沒有認真核對,誤將10000元貨款轉給另一位客戶。
發現轉錯后,王先生立刻聯系該客戶,但對方表示不是他的過錯,幾經協商,仍拒絕返還款項,甚至還把王先生拉黑了。
那么,王先生的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王先生的陳述,社區律師表示,王先生可以依法追還該筆款項。因王先生的這位客戶是在沒有法律根據下取得10000元,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利益。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受損失的人不僅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還可以依法要求得利人賠償損失。如果這位客戶因拒絕返還金額,導致王先生不能及時支付貨款給生意合作伙伴,并因此而承擔了違約責任,那么王先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可以依法向得利人索賠。
連線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