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牌”標識用于宣傳瓷磚商品,是否侵犯了“箭牌”的商標權?侵犯蒙娜麗莎瓷磚的商標權,320萬元的賠償判決是怎么“出爐”的?廣東飛鹿狀告佛山飛鹿不正當競爭,為什么反被判賠償?
4月25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佛山中院”)發布《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2021)》以及2021年佛山中院商標及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該白皮書顯示,2021年,佛山法院共新收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1682件,這些案件呈現出與佛山市產業結構及行業分布密切相關的特點,制造業領域案件占比較高,其他還涉及電子電器、建筑材料、食品飲料等多個行業。
特點:糾紛與本土產業結構和行業分布密切相關
以商標、商號、商業秘密等為代表的無形資產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價值逐漸凸顯,保護企業品牌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與期待。
2021年,佛山法院共新收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1682件,其中一審案件1490件,二審案件192件;商標權糾紛案件1507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175件。
白皮書顯示,糾紛呈現出與佛山市產業結構及行業分布密切相關的特點,制造業領域案件占比較高,其他還涉及電子電器、建筑材料、食品飲料、服裝服飾、日化用品、零售等多個行業。
同時,被訴侵權主體中以終端銷售商、零售商為主,產品生產商較少,出現批量零售商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產品而引發的糾紛。
舉措:完善商標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機制
佛山市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要實現創新發展向高質量快速躍升”,商標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保護問題越來越受關注。近年來,佛山中院通過采取多項有效舉措,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結合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狀況,制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從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深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改革創新、注重延伸審判職能三個方面為全面加強佛山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作宏觀部署。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提質增效。發揮審判長聯席會議、專業法官會議的作用,促進裁判標準的統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實行“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工作,采取線上庭審、電子送達等多種方式提高審判效率。
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及其他嚴重侵權行為,充分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依法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多渠道多角度推送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熱點事件和案例,依法打擊與正面引導并重。
除此之外,佛山中院還引入具有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調解員入駐訴前和解中心,建立貫穿訴前、訴中、判后全流程的調解工作機制。
建議:誠信經營依法維權
白皮書向社會提示,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權利瑕疵”。
使用商標過程中應當妥善維護商標的顯著性,防止商標淡化為商品通用名稱,避免在日常使用及日后維權過程中的潛在風險。
在主張賠償數額時,要積極舉證,搜集包括交易平臺統計的銷售數據,新聞報道、官方網站、宣傳材料中記載的交易數據以及侵權產品的銷售量、銷售規模、流通地域、總銷售時間等證據證明被告侵權規模、可能的侵權獲利。
同時,白皮書提醒銷售商特別是經營規模較小的小商販、個體工商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堅持誠信經營,樹立品牌意識、商標意識,拒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加強對進貨渠道和商標標識的審查,注意妥善保管正規進貨單、銷售單、發票、收據以及能夠證明交易習慣和交易過程的相關證據。
典型案例解讀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
「案情簡介」廣東飛鹿公司以佛山飛鹿公司未經許可使用“飛鹿”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佛山飛鹿公司。經審查,飛鹿廠比廣東飛鹿公司成立時間早、知名度及影響力高,佛山飛鹿公司是飛鹿廠的關聯公司,故佛山飛鹿公司使用“飛鹿”字樣并無攀附廣東飛鹿公司的目的,法院判決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后,佛山飛鹿公司以廣東飛鹿公司提起上述訴訟屬惡意訴訟為由,再提起訴訟,索賠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之前生效判決已明確:廣東飛鹿公司對“飛鹿”字號不享有獨占性權利。廣東飛鹿公司作為該案的當事人,向佛山飛鹿公司提出不正當競爭侵權之訴,其行為是對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判決廣東飛鹿公司向佛山飛鹿公司賠償7萬余元。
「典型意義」行為人明知其權利不具有正當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權利邊界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并訴請賠償,系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傍名牌”判賠320萬元案
「案情簡介」蒙娜麗莎公司是第22539639號“超石代”及第1476867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主張廣東超石代巖板投資合伙企業、劉某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樣等標識構成侵權,要求二者停止侵權及使用“超石代”字號,賠償損失320萬元。
佛山中院認定廣東超石代巖板投資合伙企業、劉某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適用舉證妨礙規則,綜合考量侵權企業的獲利數額、侵權行為類型及持續時間、經法院責令而拒不提供財務賬冊等因素,判決侵權企業賠償320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充分適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舉證妨礙規則,為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判賠數額低”等問題探尋了法律途徑。
竊取機械設備圖紙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被害單位寶索公司是一家研發、生產、銷售機械設備的公司,其獨立研發并生產了若干款面巾紙折疊機、卷紙復卷機等紙巾機械設備,并對上述設備的生產圖紙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被告人譚某光在犯罪期間任職于寶索公司,被告人李某安則曾任職于寶索公司,犯罪時已離職。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安伙同譚某光竊取寶索公司上述設備相關圖紙資料后轉發給案外人,并收取好處費2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譚某光、李某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譚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李某安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典型意義」商業秘密作為經營者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承載著經營者的核心競爭力,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和商業價值。保護商業秘密,對經營者促進技術進步、獲取競爭優勢有著重要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
1.惡意起訴涉外定牌加工企業案——佛山市順德區曼邦電氣實業有限公司訴廣東順德澳立瑪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佛山飛鹿電風扇有限公司訴廣東飛鹿電器有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3.“傍名牌”判賠320萬元案——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超石代巖板投資合伙企業、劉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未合理避讓注冊商標案——河北納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訴廣東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廣東華南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黃岐分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5.代理銷售商虛假宣傳案——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訴安徽盛世欣興格力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加工企業“搭便車”使用名牌商標案——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訴佛山市南海益友線纜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擅自使用他人店鋪裝潢不正當競爭案——柳州市城中區椰妹步行街餐廳訴佛山椰小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摩能餐飲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
8.申請撤銷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被駁回案——廣東飛鹿電器有限公司訴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理及行政復議糾紛案
9.假冒生產N95口罩案——王某勇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10.竊取機械設備圖紙商業秘密案——譚某光、李某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