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網絡域名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網絡游戲運營公司,其于2015年注冊取得域名abcd.com.cn(化名),并于2018年取得工信部ICP域名備案。
A公司發現以康某個人微信注冊的“abcd×××禮包”微信公眾號中,宣傳并設置了“天天開心游戲”(化名)應用軟件下載鏈接。公眾號頁面顯示,“天天開心游戲”是由B公司推出的一款針對手游玩家的即時充值打折工具。
A公司認為,“abcd.com.cn”是其長期使用并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域名,案涉公眾號名稱使用域名的主要部分“abcd”字樣,并在公眾號內推廣同類游戲服務,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康某、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僅保護已經具有一定實際影響的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故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審查案涉域名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對此,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案涉域名持續使用時間較短。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案涉域名雖注冊于2015年,但至2018年才取得工信部ICP域名備案。故案涉域名實際使用時間距案涉行為公證取證時間不足2年。
第二,A公司宣傳、推廣持續時間較短,渠道較為單一,且無證據證明其推廣的實際轉化、變現效果。
從時間上看,截止公證取證之時,A公司對外宣傳、推廣時間不足兩年或僅兩年左右。從推廣內容上看,A公司雖提交了其與百度、搜狗、360三個搜索引擎平臺的推廣協議,但其所約定的推廣內容多為A公司開發、運營的游戲產品,而非域名本身。從案涉域名及其子域名對應的網頁上看,頁面元素單一,內容簡單,更新頻率低。除此之外A公司并無其他宣傳效果的相關證據。
第三,A公司未舉證證明域名所對應的商品與服務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域名的價值與影響力主要取決于其對應的商品、服務以及商業主體或品牌。A公司未提交任何關于其所開發、運營游戲產品的下載量、用戶數量、評分、行業榜單排行情況、榮譽獎項、行業市場占有率、運營授權合作情況以及獲得的媒體曝光率等相應的證據,無法證明A公司及其提供的游戲產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綜上,法院認定A公司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隨著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域名在經濟領域的價值權重不斷增加,逐漸成為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專屬名片,在拓展業務、擴大聲譽、吸引消費者等方面發揮著類似于商標的重要作用。擅自使用他人域名主要部分等域名混淆、仿冒行為也層出不窮。鑒于域名獨特的構成內容和標識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賦予了域名等互聯網標識以獨立保護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為有效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將具備“有一定影響”作為域名混淆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而將不知名的、不具備一定影響力的域名標識排除在外,以防止不適當的商業標識壟斷。
對此,本案在充分結合域名的特有屬性和應用場景的基礎上,從域名客觀使用情況、域名所對應的商品與服務宣傳實效及舉證責任分配等三個核心維度進行解析,進一步具化域名混淆行為中市場知名度及影響力的考量標準,對于明確涉域名競爭行為邊界、穩定法律保護預期、規范數字經濟競爭秩序具有積極作用,亦與2022年3月2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有一定影響的”認定規定相一致。該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人民法院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此外,本案一方面為當事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主張域名混淆行為時,如何舉證證明其所持有域名的影響力與知名度提供一定參考;另一方面,也借此提醒企業在進行市場運營尤其是互聯網商業模式創新中,應當依法開展良性競爭,合理避讓他人有影響力的字號、簡稱、姓名、域名等在先權利。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