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汽車已成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不管是新車還是二手車,在汽車銷售市場都十分火爆。但在車輛交易中,銷售商故意隱瞞影響車輛交易價值的瑕疵,如原車部件被更換、車輛曾發生事故等,從而引發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筆者整理了幾起汽車交易中涉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典型案例,借此引起廣大讀者注意。
更換部件隱瞞不告雖未欺詐仍需賠償
2015年9月,張某向某汽車銷售商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付款提車后,張某到汽車專修店對該車進行檢修時,意外發現車輛點火開關曾被更換過,車輛鑰匙也曾被重新編程。
張某找銷售商討說法,得知該車在售前檢測過程中被發現點火開關存在電氣故障,于是銷售商更換了原廠開關配件,并對車輛鑰匙進行重新編程。但張某購買該車時,銷售商卻未告知這一情況。
張某認為銷售商故意隱瞞車輛維修事實,將該車作為新車出售,屬于欺詐行為,遂于2018年起訴至法院,要求某汽車銷售商返還其購車款38萬余元,并按照購車價的3倍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車輛售前檢查維修的相關信息是否應主動告知消費者的問題,我國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也無成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予以規范,銷售商受行業認知影響未主動告知該信息并無主觀惡意,故其行為不構成欺詐。此外,銷售商更換涉案車輛點火開關的行為未影響車輛使用性能或導致車輛不符合質量要求,故不符合法定退貨條件。
但銷售商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應在銷售時予以告知。而其未如實告知,侵犯了張某的知情權,應對張某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判決某汽車銷售商賠償張某3萬元。
明知被騙未提異議次年訴訟難獲支持
2015年9月,熊某在某同城網站上看到某二手車商家同某公司發布的一則二手車廣告,很是心動。該廣告稱“每輛車都經過101項專項檢測,杜絕事故車、泡水車、過火車、拼裝車;提供二手車置換、低至2成分期付款、免費評估、現金代購、汽車年檢、代辦過戶等服務?!?/P>
于是,熊某很快找到同某公司咨詢二手車買賣事宜,順利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并于當年9月底辦結了付款和過戶事宜。
然而,購車一年后,熊某委托律師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其與同某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并要求退還購車款13.5萬元,以及支付欺詐賠償款40.5萬元。
受理該案后,法院查明原告熊某在購車期間通過電話從保險公司處了解到其購買的二手車曾發生過4次交通事故,但其依舊按保險公司增加保費的要求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此外,熊某在購車后第二天就前往公證處對同某公司發布在某同城網站上關于涉案二手車的廣告內容進行公證,并形成了公證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同某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因為原告從保險公司處得知有關事由后并未及時向被告提出異議,而是繼續支付保費。同時,原告在公證書作出后也未及時向被告主張權利,而是使用車輛近一年時間,在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即將屆滿時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未支持熊某的訴請。
新車實為事故車輛起訴獲賠三倍車價
2018年1月,袁某某在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新車,并與其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袁某某向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黑色皮卡車一輛,購車款為8.88萬元?!焙贤炗喓?,袁某某支付了首付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共計4.19萬元,余下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
同年1月30日,某汽車銷售公司將合同約定的車輛交付給袁某某。袁某某于當日將車開到汽車裝飾店加裝霧燈,卻意外發現該車的保險杠不是原車裝配,車輛防撞鋼梁彎曲,車燈破損,該車系事故車。
袁某某和某汽車銷售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要求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其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39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款共計31.17萬元。
同年5月,法院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袁某某購車款4.19萬元,并向其支付賠償款26.64萬元。某汽車銷售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關于袁某某請求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39萬元的主張,因其實際交付的購車款及費用共計4.19萬元,另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但銀行尚未向某汽車銷售公司劃款,因此某汽車銷售公司應當返還袁某某的價款為4.19萬元。
關于袁某某請求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3倍賠償款的主張,因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事故車輛屬實,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該案中沒有欺詐行為,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3倍賠償款應以車價款為基準,即8.88萬元的3倍26.64萬元,而不包括代辦代收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因此,袁某某請求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超過26.64萬元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檢測調校出現過失不知情不構成欺詐
2016年12月,何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新車,并按約定支付了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提車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過程中,車管所告知何某該車后備箱位置缺少標志車輛識別代號,無法辦理注冊登記。
經鑒定,該車后備箱蓋曾被拆卸。何某認為拆卸行為發生的原因系車輛發生過事故,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車輛時未將此事告知,構成欺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新車定購單》,要求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其購車款,并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鑒定費和3倍購車款賠償金。
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其系在對包括涉案車輛在內的同一型號若干車輛進行新車檢測時,發現該批次車輛的后備箱蓋均存在較大縫隙需進行調校,故將若干車輛的后備箱蓋拆卸并重新安裝,安裝過程中誤將其他車輛的后備箱蓋安裝至涉案車輛,屬于操作失誤,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受理該案后,法院查明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在新車檢測調試中存在過失,但對售出車輛存在瑕疵并不知情,沒有制造假象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不構成消費欺詐。據此,法院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為何某辦理退貨并返還購車款26萬余元,同時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鑒定費等費用3萬余元,共計29萬余元。
相關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P>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P>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
■評析
買車對于一般家庭來說是一項大額支出,動輒十幾萬元的新車存在瑕疵,消費者必然會感到鬧心甚至憤懣。然而,目前此類問題并不罕見,無論是新車市場還是二手車市場,都存在個別銷售商隱瞞瑕疵、以次充好的現象。這大多源于銷售商缺乏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抱著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結果卻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一旦觸碰法律底線,賠償消費者損失是他們躲不過的責任。
針對當前汽車市場中存在的欺詐、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等問題,在大力開展誠信教育的同時,還可從兩方面入手加以治理:一方面完善立法、強化監管,派駐專職監督人員定期在大型汽車銷售市場開展檢查、整治;另一方面,提高技術檢測手段,增強技術檢測能力,及時發現、處理存在瑕疵、隱患的汽車,從源頭上打消個別銷售商企圖魚目混珠的念頭。
此外,消費者在買車時也要加倍小心,多向專業人員請教咨詢,以免上當受騙。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交涉,不要一心想著日后索要3倍高額賠償。(南方法治報)